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一级资质,代办音视频智能工程一级资质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为促进我国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维护和规范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际第三方认证的通行做法,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专项资质评定工作由中国音响行业协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负责全国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定中所称“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是指在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及从事录音、音响及其他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的深化设计、设备配置、安装、调试、检测等的企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企业资质是指按照企业职责、任务、活动方式和完成工程建设业绩等要求,进行综合水平和能力的评定。
第四条 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评审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业务。
第五条 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专项资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条 各级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专项资质申报条件:
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一级资质
(一)企业基本资信:
1. 企业注册资金大于等于500万元;
2. 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年检,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3. 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企业人员要求:
1.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6年以上从事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 项目经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的管理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5. 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8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此外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要求:
企业近3年内的工程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至少有一项以上工程属于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1. 承担过2项合同金额大于等于800万元的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且每项工程项目均有验收报告;
2. 承担过4项合同金额小于500万元且大于等于300万元的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且每项工程项目均有验收报告。
(四)企业设备及技术要求:
1.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
2. 企业具有对相应工程的深化设计能力。
3. 企业必须设有维修维护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的维修站,并有至少三年的维修记录。
4. 企业必须具有近年完成工程的技术档案。
(五)企业设备及管理要求:
1. 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 企业具有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
3. 售后服务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