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基金。
退休年龄:
男:(1)、正常满60周岁的,达到退休年龄;
(2)特殊工种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
(3)病退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
女:(1)正常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
(2)特殊工种满4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
(3)病退满4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
(二)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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